作者:章禾舟; 黄萍萍影视作品编剧司法判定原创文学创作制片方称谓法本
摘要:【裁判要旨】在合同未约定具体署名形式的情况下,制片方在影视作品上根据编剧实际创作贡献为不同编剧署名时冠以总编剧、原创编剧等特定称谓,以体现各编剧不同的分工和作用,这种做法本身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且总编剧和原创编剧称谓并不存在明显优劣之分,没有证据表明在文学创作领域存在总编剧必然比其他编剧对作品的贡献更高、地位更显著的标准或者惯例,故总编剧署名并不必然会对其他编剧的贡献造成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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