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立烽; 李建富; 陈德芳银行账户资金存款人签订协议清偿债务特别规定当事人名义
摘要:【裁判要旨】当事人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借用银行账户,导致名义存款人与实际存款人不一致时,如果名义存款人的债权人主张将该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名义存款人的财产予以清偿债务,应当以账户名称为权属判断的基本标;隹,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应当按照账户记载的存款人认定账内资金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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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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