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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微信与银行卡绑定后转走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周孚林银行卡资金他人信用卡诈骗罪被害人信息资料支付功能行为人

摘要:【裁判要旨】行为人从拾到的手机中看到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资料,擅自将被害人的微信与银行卡绑定,然后利用微信支付功能将被害人银行卡上的资金转到自己的微信钱包,属于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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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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