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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从宽处罚

作者:涂俊峰; 李磊濒危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从宽处罚出售人工非法收购国家

摘要:【裁判要旨】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非法收购、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上诉野生动物,应当认定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是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危害性小于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在量刑时应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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