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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中质押的效力

作者:陈亢睿质押合同无权处分效力认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真实意思表示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裁判要旨】物权法第十五条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是否适用该原则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可以推知其亦符合区分原则。动产物权的类型主要包括所有权和质权两种。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在出质人系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对质押合同及质权的效力认定尚无明确规定。对此,可以依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逻辑,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在质权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属有效;但由于出质人对质押财产缺乏处分权,质权人要想取得质权,应当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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