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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的效力

作者:邓梦甜合同的效力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合同效力

摘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订版)将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列为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下的一项四级案由,但鉴于企业名称许可他人使用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而没有采用“企业名称(商号)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实践中,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效力问题始终是此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将此类合同一概认定为无效,有悖于现实中此类合同的实际情况和合同法的本意,同时也不利于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在有可能侵害第三人知识产权的情形下,采效力待定或相对有效理论为宜。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主动审查合同效力,采效力待定理论的,还应结合第三人知识产权知名度、合同双方所属行业及从业经历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双方是否存在恶意及是否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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