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仁宝; 赵晓利优先受偿权质押权保护金钱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账户资金质权人
摘要:【裁判要旨】对于设立质权的保证金账户资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在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实现之前,不得对账户资金划扣。质权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冻结措施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质权人需实现优先受偿权,可在质权行使条件成就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直接参与执行财产分配,获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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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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