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洁; 曹明哲混合共同担保融资租赁抵押权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问题善意取得物权法
摘要:【裁判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设立的出租人抵押权,其实质目的并非担保租金债权,而是为公示权利,防止租赁物被善意取得,其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抵押权,非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在此情形下,其就不属于该条规范的范畴,保证人不得援引该条要求债权人必须首先实现该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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