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聪姓名商标自然人注册裁判标的路径商标侵权商标专有权
摘要:【裁判要旨】姓名商标的显著性主要来自于其第二含义,即区别于姓名本身指示他人人格的含义而成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已注册的姓名商标并不因为其商标标志同时系人名符号而在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权利范围上有所受限。判定姓名商标侵权的规则当然遵循混淆性近似的标准,基于自然人姓名可能出现的同名或相似的重要特征,应合理区分商业活动中正当使用自然人姓名与商标侵权之间的界限,重点考察已注册姓名商标与被诉姓名标志显著性强弱、侵权人的使用意图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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