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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案件中废液、废料及既未遂的认定

作者:刘桂华; 林栩塑; 傅沿未遂废液废料量刑幅度半成品

摘要:【裁判要旨】制造案件中,对于不能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应认定为废液、废料,不计入数量。对既未遂并存的制造案件,既未遂数量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制造罪既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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