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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办证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边界

作者:贾宏斌; 刘宏立合同解除权商品房销售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边界办证权属证书根本违约

摘要:【裁判要旨】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出卖人如约向买受人交付了商品房,但因出卖人(开发商)原因造成迟延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属证书,依据双方约定,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不属于根本违约情形。对于合同未约定该解除权行使期限.且不存在催告情形的,法院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关于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一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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