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蔚堃公证债权文书案外人异议主张权利标的特定指向执行异议之诉强制执行力
摘要:【裁判要旨】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指向的特定标的提起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和驳回起诉。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属于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案外人不得针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指向的特定标的提起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依照公证法等相关规定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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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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