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煌辉工程项目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项目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法民营资本公众安全
摘要:【裁判要旨】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关于三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属于效办}生规范。违反该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具体在界定三类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随意扩大其范围,对于纯民营资本且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应排除在外,依法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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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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