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菊荣; 赵向辉个人合伙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合伙关系第三人车辆保险合伙经营法律关系被告
摘要:【裁判要旨】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与第三人构成合伙关系,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被告辩称其与第三人构成合伙关系不予采信,故本案被告不应该享有合伙经营车辆保险理赔款。即使被告认为与第三人系合伙关系,也属于其与第三人间的内部合伙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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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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