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魏犯罪形态考试量刑行为人区分标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主观恶性
摘要:【裁判要旨】代替考试罪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分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进入考场、准备实施代替考试的行为,代替考试罪的量刑需要结合考试的重要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代替的次数和人数、犯罪形态以及组织形式等综合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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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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