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鲍颖焱强制执行公司财产注册资本他人公司发起人法院设立中的公司担保责任
摘要:【裁判要旨】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执行担保,公司设立成功后,未对此提出异议,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他人为公司发起人代垫注册资本,无法按照与公司发起人的约定将垫资款取回时,对公司财产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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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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