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诚友; 张伟安全保障义务港口企业经营业务相对人经营过程风险隐患作业范围港口码头
摘要:【裁判要旨】港口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给进入港口码头作业范围的其他人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作为港口企业的实际经营人,最有能力通过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降低港口作业设施设备的安全风险。如港口企业未尽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防范义务,则应对进入港口经营范围的经营业务相对人和非经营业务相对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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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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