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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阴阳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

作者:杨锐合同效力转让行为阴阳合同采矿权司法认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的效力行政审批

摘要:采矿权转让阴阳合同的效力评价不应适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规范,而应适用通谋虚伪表示的规范。作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阴合同与因行政审批需要而签订的阳合同之间并非彼此孤立和绝对排斥。行政机关的审批对象是采矿权的转让行为,而非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审批,行政审批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民事合同的效力应予以区分。司法裁判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整体、联系地评价阴阳合同之间的意思关联和共同的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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