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瑞琼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身份认定债券交易富余资金受贿行为基层信用社金融业务
摘要:【裁判要旨】本案被告人所从事的行为是银行间债券交易的金融业务,属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基层信用社联合社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公共事务。江苏省联社债券交易的资金来源是该社自有资金以及各信用社缴付资金的结算富余资金,亦不属于监督、管理国有财产。故被告人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他的受贿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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