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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进行虚假登记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论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对船舶的限制适用

作者:吴勇奇船舶所有人对抗第三人司法解释物权法限制适用船舶登记效力登记对抗主义

摘要: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对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含义及范围,学术界和实务界历来争论不休,直至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颁布实施,才算有了最终的结论。但细究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的内容及其理论基础,不难发现该条解释并不适用于船舶登记所有人与船舶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所有现象,如扩大该条解释的适用范围,则与该条解释的本意及其理论基础不符。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对船舶的适用应严格限制在船舶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船舶登记所有人与船舶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场合,这种场合所形成的船舶实际所有人,可以对抗船舶登记所有人的一般债权人。除此之外,船舶所有人进行虚假登记所形成的船舶实际所有人不得对抗第三人,包括船舶登记所有人的一般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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