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戈光应; 郑兴隆商标法先用权影响力标准要件司法实践法律适用现实合理性
摘要:从我国商标法的修订历程来看,商标法要求商标先用权以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为要件,有其内在的发展逻辑,现阶段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从域外商标法相关立法例观察,我国商标先用权条款也得到了域外部分国家立法例的支持。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商标先用权条款的法律适用亦未产生较大分歧。但是,考虑到“使用+注册”是商标权取得模式的最佳选择,同时,也为了契合增强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法律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商标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废除或者弱化商标先用权影响力要件是很有可能的。为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先用权影响力要件标准的把握,应当控制在“显著性+持续性使用”标准和地域性知名度标准之间,并根据司法政策适时向“显著性+持续性使用”标准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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