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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罪自杀未遂而主动投案的性质

作者:边锋; 袁俊峰; 于晓微主动投案自杀未遂犯罪行为性质公安机关行为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

摘要:【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被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掌握,并被犯罪行为地公安机关确定为主要犯罪嫌疑人,行为人逃离犯罪行为地后,畏罪自杀未遂。在当地公安机关一般性盘查时,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自首,不宜将行为人自杀行为简单评价为逃避法律制裁而轻生,无主动投案意愿,并据此否认行为人自愿将自己置于国家法律管控之下的主观态度,而应结合具体案情,根据法律规定,运用法理分析客观评判,作出合法、有说服力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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