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志股权转让合同矿业权转让矿山企业民事权利合同无效当事人裁判生效
摘要:【裁判要旨】矿业权与股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矿业权转让合同与矿山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涉及矿业权主体的变更。若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不导致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则不属于矿业权转让,转让合同无须经批准生效。当事人以矿业权转让纠纷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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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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