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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责令改正通知书即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作者:满先进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陈述城管部门强制拆除地方人民政府违法建筑

摘要:【裁判要旨】城管部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成后,方有权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否则即为无法定授权。城管部门在未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仅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系程序违法。若规划部门没有对违法建筑出具认定意见,也没有其他证据充分证实强制拆除对象是违法建筑,那么城管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系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人民法院对城管部门符合上述情形的强拆行为,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规定,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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