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阙梓冰; 李秀红服务协议网络交易效力司法介入强制性规定行为准则行政法规权利内容
摘要:【裁判要旨】在网络交易中,当事人应当以服务协议之约定作为行为准则和依据,司法介入标准评析应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协议约定的效力评价;第二层次是条款合理性的审查。对于协议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有效;对于条款合理性,司法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和空间而非强行介入,否则商事交易主体的私权利内容和处分意志将极大压缩,鼓励交易、尊重交易的司法导向亦将严重褪色。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