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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财产保全的提起与错误保全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

作者:胡伟峰仲裁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直接因果关系海事仲裁仲裁请求仲裁机构法院审查仲裁裁决

摘要:【裁判要旨】海事仲裁中,未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直接向法院申请;已提出仲裁请求包括反请求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向仲裁机构提出,由仲裁机构转交法院审查。实务中,海事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遵循宽严适度、确保执行的原则,灵活确定海事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仲裁裁决驳回保全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后,其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诉讼,不影响海事财产保全的解除。关于仲裁中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应考察错误申请保全行为与造成相对人损害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当存有其他在先且能独立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原因时,基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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