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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祝建军; 汪洪电子支付服务不正当竞争特有名称他人社会经济背景企业字号合作关系行为人

摘要:【裁判要旨】在互联网+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行为人作为在后电子支付服务领域的经营者,未经许可将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并宣称其与权益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此属于利用权益人支付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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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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