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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修改计算机程序对消费卡充值套现构成盗窃罪

作者:武胜; 沈励计算机程序盗窃罪消费卡套现修改经济损失犯罪既遂盗窃数额

摘要:【裁判要旨】行为人采用破解、修改计算机程序的方法对消费卡非法充值,而后用于购物、套现等,造成发卡人的经济损失,应认定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非法充值操作完毕即构成盗窃犯罪既遂,盗窃数额应为其非法充值的数额。而非其套现钱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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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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