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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不构成保险免责事由

作者:肖天存无证驾驶被保险人电动车免责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超标交通肇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电动车交通肇事案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由于案件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所驾驶交通工具是机动车或是非机动车的不同认定,也涉及保险部门对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能否上保险或对被保险人作出能否理赔的决定,还涉及电动车是否合法、超标生产等问题,故而案件审理中法官依法裁判需要参照多种考量。实务中,两轮电动车在使用中是否需要登记挂牌,是否需要投保交强险,电动车驾驶人员是否需要取得驾驶资质等均无法律规定;况且电动车并未被纳入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保险企业也不予为这类所谓的“机动车”办理交强险,此为导致涉电动车交通事故驾驶人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因素,后果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该状况不具有可责难性,故投保义务人亦不得因此加重责任;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是公安交通部门从行政管理角度作出,只作为事故责任认定及确定赔偿比例的依据。电动车问题涉及面广、问题复杂,既有国家层面的行业标准制定问题,也有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还有公安交通和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更有电动车驾驶人的自身安全意识问题。为了进一步拓宽法官的审判视野,编辑挑选了江苏、浙江、湖南、辽宁、四川、陕西的有关案例,并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相关专家学者加以探讨,以供大家在审判实务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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