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超预约当事人无名合同法律规范未来事项司法实践循名责实合同法
摘要:预约虽然未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但不能将其与一般的无名合同相提并论,因为预约并非是对桌一典型的交易形态进行法律规范,而是在任何交易形态中均可能存在,是当事人缔约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这一方面决定了预约具有独立存在的可能与必要,其并非本约的同一或从属性协议,另一方面也决定了预约和本约具有内在的密切关联,预约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本约之缔结及影响本约之内容。预约作为合同磋商阶段的一种特殊的缔约形态,主要目的在于固定交易机会,约束当事人达成最终交易,故具有暂时性、阶段性的特征,并以缔结本约为自身使命,这决定了预约向本约转化是其终极目标。司法实践中关于预约与本约的区分及认定,是根据“循名责实”的思路,以当事人所使用的名称、术语为线索,重点考察协议中所包含的各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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