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剑弢; 邓海燕时间点犯罪受贿罪缓刑考验期索贿行贿受贿收受贿赂侦查人员
摘要: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行贿人就行贿受贿的事项、具体金额及支付行贿款的时间达成合意。但收受贿赂款的时间在缓刑执行期满以后,应认定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被告人收取贿赂款时侦查人员接到报案并现场抓获被告人,该情况属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并非“警察圈套”,应予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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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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