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饶群公证债权文书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合同人民法院形式审查
摘要: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时,应当对债权合同、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一并进行审查。审查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实体审查与形式审查并行的原则。当债权合同、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出现错误时。除法定情形外,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执行解释,未实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未侵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影响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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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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