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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存疑案件的证据审查

作者:谢璐凯; 蔡时强存疑案件证据审查被告人直接证据证明方式笔录

摘要:【裁判要旨】在犯罪案中,实物不属于直接证据,不能天然建立与被告人的客观联系,需要以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媒介,通过印证的证明方式建立与被告人的联系。对于来源存疑的案件,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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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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