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璐凯; 蔡时强存疑案件证据审查被告人直接证据证明方式笔录
摘要:【裁判要旨】在犯罪案中,实物不属于直接证据,不能天然建立与被告人的客观联系,需要以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媒介,通过印证的证明方式建立与被告人的联系。对于来源存疑的案件,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部级期刊
人气 310013 评论 20
北大期刊
人气 122520 评论 44
人气 88813 评论 25
人气 55066 评论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