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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财务会计报告与举证责任

作者:曹明哲公司人格否认财务会计报告举证责任一人公司司法审计公司股东人民法院财务状况

摘要:在涉及一人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中,一人公司股东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来完成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财务会计报告的证明力。但是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最重要以及最具关联性的证据,不能仅仅因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系一人公司自行提供就径直否定其证明力或否定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当债权人针对财务会计报告中的瑕疵提出异议与质疑,并要求一人公司及股东给出合理且正当的解释时,如果一人公司及股东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则视为其没有完成公司法第六十三奈要求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自可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否认一人公司人格。基于当事人自身诉讼策略的考量,其一般不会就一人公司财务状况提出司法审计。而一旦有当事人提出司法审计,人民法院应结合当事人对待证事实的举证情况,并决定是否开启司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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