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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作者:夏群佩; 洪海波保证人责任破产程序主债务人主债权保证担保破产债权主张权利中止审理

摘要:【裁判要旨】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该债权附有连带保证担保,保证人责任范围应与主债权一致,对于债权人不能列入破产债权的部分,如破产受理后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定,其效力应及于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后或已部分受偿后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无需中止审理案件,可以作出附履行条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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