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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域污染损害的司法鉴定

作者:张伟司法鉴定机构污染损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海域鉴定业务管理问题管理混乱登记管理

摘要:一、我国海域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不足(一)海域污染损害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混乱2005年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作了相关规定,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主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司法鉴定业务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及声像资料鉴定三大类,对三大类之外的鉴定业务未明确范围与管理方式,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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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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