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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新设立的公司仍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作者:张颖璐公司债务逃避债务承担责任实际控制人公司独立人格经营价值债权人利益严重亏损

摘要:【裁判要旨】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或对外负担巨额债务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了逃避合同之债,恶意设立新公司,将具有经营价值的财产转移到新设立公司,但对原公司既不主动清算,也不申请注销。对于这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由新设立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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