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琰; 符东杰; 谷昔伟投保人交强险撤销权合格证保险人伪造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权
摘要:【裁判要旨】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中不特定第三人利益,具有强制性,交强险的解除应以保险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为依据。在投保人故意伪造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等恶意欺诈投保时,保险人仅可主张合同解除权,且对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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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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