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四海共同侵权责任利益构成商标权故意侵权人侵权行为人销售点终端侵权案件
摘要:【裁判要旨】在商标权类侵权案件中,部分侵权行为人为转移、隐匿侵权收益,通过以他人收款的方式来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该他人通过销售点终端机具即POS机等移动终端,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收银服务,收取侵权利益,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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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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