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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为商标侵权人收取侵权利益构成共同侵权

作者:胡四海共同侵权责任利益构成商标权故意侵权人侵权行为人销售点终端侵权案件

摘要:【裁判要旨】在商标权类侵权案件中,部分侵权行为人为转移、隐匿侵权收益,通过以他人收款的方式来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该他人通过销售点终端机具即POS机等移动终端,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收银服务,收取侵权利益,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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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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