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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规范

作者:王鲲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诉讼案件审理过程行政行为违法社会公共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

摘要:【裁判要旨】1.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明确具体。2.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期限应当扣除人民检察院的办理案件期限。3.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人及其出庭人员诉讼地位应当参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及其委托人加以列明。4.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5.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依据,其提供的证据、依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6.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规章审理裁判。7.对于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讼期间被告虽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但公益诉讼人仍然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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