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环境问题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司法机关环境公益诉讼
摘要: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目前已建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有了一些司法实践,具有跨时代的意义。但司法机关采狭义的概念,单指(人民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特征表现出对司法中立性、被动性、消极性等民事诉讼核心理念的突破、对司法终局性在一定程度上的破坏,以及对环保行政机关职能的僭越等。本文以司法机关角色定位为视角,反思现有制度中的弊端,对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指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更有利于维护司法的中立性、终局性,监督和推动应该在环境治理方面担任主要角色的环保行政机关充分行使其职能。最后,借鉴环境公益诉讼发展较成熟的国家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中的经验,分析了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中的要点。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