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乔小勇; 王坤受偿顺序清偿责任典当行法律关系房屋抵押优先受偿担保人保证人
摘要:【裁判要旨】典当借款法律关系中,以房屋抵押获取当金的,绝当后,典当行应先对当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方由当户承担清偿责任。担保人、保证人对典当行处置当物之后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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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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