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畅转账业务银行承担责任交易业务大宗商品结算账户交易双方交易对象
摘要:【裁判要旨】投资者因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业务的需要,在银行开立个人资金结算账户,并与该银行签订银商转账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该银行属于广义的居间人,其只提供平台服务,无需对交易对象即交易双方所发出指令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一旦完成了指令内容,即履行了职责,该银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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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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