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剑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工资自主选择差额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
摘要:【裁判要旨】在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时支付了工资等劳动报酬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再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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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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