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向蕻; 刘静秋机动车登记程序瑕疵公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合格证明疏忽大意
摘要:机动车管理机关依法对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是申请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机动车管理机关疏忽大意造成注册登记材料中未加盖公章,可以予以纠正,属于瑕疵,不足以导致机动车登记行为违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部级期刊
人气 307586 评论 20
北大期刊
人气 122354 评论 44
人气 88381 评论 25
人气 53891 评论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