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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元素标注越界构成虚假宣传

作者:傅一波; 黄云蔚虚假宣传行为营养元素标注反不正当竞争法越界法律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营养标签

摘要:【裁判要旨】虽然营养声称可以标注在标签的任何位置,但声称方式应严格按照国标来标注,不能进行其他形式的更改、延伸,更不能随意加上前缀、后缀或拆分、组织。产品包装上的印刷若是图与形相合的一个整体,则不是营养标签而是广告宣传。这种宣传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第(3)项所指的“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情况,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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