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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闯卡并逃逸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张金伟; 葛立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逃逸危险状态行为构成主观故意意志因素间接故意行为人

摘要:【裁判要旨】高危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要求产生具体的、明确的危险状态,而不是抽象的危险;意志因素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关键,在明知可能引发危险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避免危险状态发生的客观凭借,则可推断其对危险状态至少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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