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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公共理性

作者:殷勤公共理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官司法公信力社会公民社会公共政策司法实践司法克制主义

摘要:公共理性是民主法治社会公民理性的共同部分,是公民能够用其公共意识和公共理由,通过辩论和协商达成关于社会公共政策基本共识的能力。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公民公共理性的首要表达,其既由宪法法律具体承载,又由宪法法律实际推动。司法的运作过程就是公共权力生产公共产品、表达公共理性的过程,核心是通过程序产生实体、诉诸理由达成共识。当前的中国司法实践清晰表达出目的理性倾向,公共理性缺失、技艺理性孱弱,是法民关系断裂、法律被矮化、司法公信力低下的症结所在。养成法官的公共理性,可从保持司法克制主义立场、扩大司法过程中的公共领域、提高司法产品的可公共化性等方面入手,借此可以起到激发技艺理性、修饬目的理性、保持沟通理性、吸纳社会共识的作用,进而可为倡导和培育以法治为基本要素的核心价值观、重塑法民关系、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一种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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