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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单纯的尾随纠缠索债行为不构成胁迫

作者:范京川; 梅念章胁迫手段胁迫行为债权人合同效力国家利益意思表示因果关系权利行使

摘要:【裁判要旨】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因为损害国家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或可以撤销,但认定影响合同效力的胁迫,应当同时具备胁迫故意、胁迫行为、违法性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债权人仅以尾随、纠缠的方式催索债务并不构成胁迫,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法的权利行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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