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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司法认定

作者:何素军; 鲁海军考试作弊行为组织司法认定处罚力度刑法规制国家考试公平竞争行政处分

摘要:随着各种类型的国家考试日益增多,考试作弊行为愈演愈烈,不仅侵犯了其他考生的公平竞争权益,败坏了社会诚信、公平、正义,还损害了国家考试的公信力。考试作弊呈现个人代考和团伙组织作弊两种形式,虽有相关考试主管部门制定了规定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来惩治,但由于多是考纪、行政处分等行政方面的处罚,处罚力度轻、适用率不高,对考试作弊行为无法形成严厉打击威慑。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予以刑法规制,虽然从法律应然层面解决了法律依据问题,但在司法适用层面还需要进一步明晰。本文旨在通过对刑法规制的考试范畴的明确、构成要件的界定、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共犯的认定及与他罪之间关系的厘清等方面,来探讨其适用中的问题,以期能为法官正确理解、适用本罪,提供思路,发挥出刑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应有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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